經過約1年時間的籌備,2010年9月,由興聯盈精密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杰而望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麗來發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彩祥和翡翠珠寶有限公司等53家企業向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提出申請組建“深圳市邵陽商會”,2011年1月5日,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復登記成立“深圳市邵陽商會”(登記證號:社證字第00787號),自此,“深圳市邵陽商會”依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也是邵商在深圳市唯一的合法組織,同時,也是湖南省為數不多的異地市級商會之一。
商會宗旨:誠信守法,團結協作;聚合資源,共謀發展;揚善積德,奉獻社會;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廣大會員,協調各方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深圳、邵陽商貿交流,推動深圳、邵陽兩地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商會平臺,凝聚邵陽企業力量,打造企業家聯盟,建設邵商品牌。
附:深圳市民政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號:深民〔2009〕115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異地商會登記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梁紐帶作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深圳市異地商會登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推動兩地經濟社會發展的橋梁紐帶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展和規范我市社會組織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由經我市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經濟組織自愿發起組成,以外省市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征,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非營利性工商經濟社會團體。
第三條 異地商會以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范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會員與兩地政府的聯系為手段,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外省市人民政府及其駐深辦事處依各自職責依法對異地商會進行業務指導。市屬其他單位和各區不得批準成立異地商會或其他類似異地商會的組織。
第五條 異地商會的名稱應當冠以"深圳市"字樣并加上原籍省名或原籍地市名。成立異地商會堅持"一地一會"的原則。
不得在深發起設立異地縣區級以下(包括縣本級)異地商會。
第六條 設立異地商會除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8個以上具有較大規模和實力,且具有公正性、代表性的單位發起。有五十個以上的單位申請入會;
(二)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3名以上;
(三)不得超出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吸收會員。
第七條 異地商會根據章程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異地商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第八條 異地商會會員為企業會員和相關團體會員,不得吸收個人會員。異地商會每年年檢時應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 異地商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條 制訂或修改商會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須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異地商會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秘書長須為專職,采用聘任制,可連聘連任。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的機構、人事、資產、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含當地政府駐深辦事處)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異地商會中兼任職務。
第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獨立的財務管理和監督制度。異地商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應向全體會員公告,并于每年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成立的名稱含有異地行政區域字樣的社會團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進行規范,逾期未達到本辦法規定要求的,登記機關予以責令整改,并依法進行處置。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為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